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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无法继续使用当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2022-10-19 浏览次数:664
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
达到报废条件无法继续使用的
车主不知当如何处置
有人随意停放变成僵尸车
也有人私自出售或拆解
更有人盲目销毁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八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机动车的报废标准
按照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用私家车(不包括皮卡车型)是否报废不以使用年限为准,而是看以下4种情况:
1.当汽车行驶达60万千米,引导报废;
2.当汽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强制报废;
3.当汽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报废;
4.当汽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强制报废。
除了以上情况,如果汽车老旧、维修和使用成本过高,同时又缺乏转让价值时,车主就可以考虑将汽车进行正规报废处理了。
报废机动车需提供的资料:
个人户: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公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温馨提示
1.办理报废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被依法查封、抵押或属于被盗抢,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
3.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车主不需要到车管所办理,只需将车辆和相关手续交由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且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切勿私自交易、擅自销毁;
5.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严重扰乱社会交通秩序,车辆自身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及驾驶人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车辆不能投保,没有保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容易出现肇事逃逸、难以落实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社会危害性极大,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