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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随意转让上路,岂知埋下重度隐患
发布时间:2022-10-19 浏览次数:1393
让我们用一起案件来了解一下随意处置报废车带来的隐患。
2018年4月16日,刘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后,吴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8432.02元。
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多处受伤、骨折,构成一处九级和四处十级伤残。经调查,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系王某于1997年购入,强制报废日期为2010年9月,王某购入并驾驶一段时间后,因车辆已无法正常使用而卖出,此后该车又几经倒卖,于2011年被瞿某购入,2018年3月初,瞿某又将该车卖给了刘某,刘某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吴某将刘某、王某、瞿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9212.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由刘某负全部责任,故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第一次转让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且在转让时已不能正常行驶,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王某、瞿某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应对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吴某135012.02元,王某、瞿某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多车主看到这里,会为王某、翟某“鸣不平”,车又不是他们开的,为什么他们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报废车随意转让上路,害人又害己!
报废车因长期使用,本身零部件已严重损耗、动力总成缺陷明显,上路行驶时使用性能将大大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进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用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并明确了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版)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王某、翟某随意转让报废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法律赔偿。
什么样的车属于报废车呢?
按照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用私家车(不包括皮卡车型)是否报废不以使用年限为准,而是看以下4种情况:
1.当汽车行驶达60万千米,引导报废;
2.当汽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强制报废;
3.当汽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报废;
4.当汽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强制报废。
除了以上情况,如果汽车老旧、维修和使用成本过高,同时又缺乏转让价值时,车主就可以考虑将汽车进行正规报废处理了。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